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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的生活常识是什么意思人人可触及的民俗

2024-05-06 来源:云衣资讯

文|王玉杰

婚姻是人生之大事。《周易·系辞下》说:“天地姻缊、万物化醇。男女构精,万物化生。”这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而说的。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(即物质生产、精神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)中,婚姻不但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,而且也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。没有人,物质产品便无人制造,而作为人类精神产品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也便无从谈起。正是基于此,古人对婚姻的重要性的认识是相当深刻的。

婚姻直接影响到不同家族间的关系和社会的治乱。《礼记·昏义》说:“昏礼者,将合二姓之好,上以事宗庙,而下以继后世也,故君子重之。”婚姻和谐,家族间的关系便会密切,反之,则纠纷不断。所以,婚姻对于家庭的利害,甚至要远远超过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。在我国历史上,某些中央王朝所实行的“和亲”政策,就是利用婚姻的作用,融洽民族关系,对安定政治局面,曾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。

(一)“婚姻”的含义:

1、指男女结为夫妻。古籍中,“婚”字常写作“昏”,即黄昏之义。“姻”《说文》释为:“壻家也。女之所因,故曰姻。”“婚姻”之本义,即男女黄昏之时相亲相爱,这是婚姻的主要含义。

《诗经·邶风》诗对此有生动的描绘:“终风且暴,顾我则笑。谑浪笑敖,中心是悼。终风且霾,惠然肯来。莫往莫来,悠悠我思。”这首诗是一个恋爱中女子的咏叹,他的恋人喜怒无常,相见时,她为他的放荡不羁而悲伤;不见时,又坠入深切而莫名的怀念之中。情人们在黄昏时约会的习俗,后代仍然常见。欧阳修《生查子》:“月上柳梢头,人约黄昏后。”所描述的也是这种情景。

古代婚礼在黄昏时举行,即“娶婦以昏时。”“婚姻”之意义由黄昏时的男女相亲相爱,逐步演变为黄昏时举行婚礼,从制度上固定下来。

2、指嫁娶。女子结婚为嫁,男子把女子接过来成亲为娶。这一“嫁”一“娶”,实际上已经有背于男女相亲相爱的“婚姻”本义,这是父权和夫权制社会的概念,被打上了男尊女卑的烙印。相对于原始的婚姻状况来说,这可以被视为一种婚姻制度上的发展。

在夫权制社会中,女子出嫁曰“归”。“归”《说文》释“女嫁也”。“嫁”字本身即意味着有家。《说文》又说:“娶,取妇也。”可见,所谓“娶”就是把别人家的女子,如同取物一般取到自己家中来。反映出,夫权制社会中的婚姻,男子是主动的,而女子是被动的。男子可以说“娶妻、娶妇”,而女方则只能说“嫁女、嫁妹”,而不能说“娶夫”。表面上看嫁娶等于婚姻,实际上,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已经很不同了。

3、泛指有婚姻关系的亲家。《尔雅·释亲》:“妇之父母、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。”但是,这样的称谓即使在古代也并不多见,后世则径为“亲家”所代替了。

(二)婚姻制度的演变

自古以来的婚姻,从形式上说,经历了群婚制、对偶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形式。群婚制和对偶制盛行于原始社会,而一夫一妻制从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实行以来,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,至今仍在实行。其间,又有过各种形式的过渡婚制和变相婚制以为补充。

1、群婚,又叫杂交、杂婚,即整个原始群的男女互相发生性交行为。它实行于原始群时代,即恩格斯所说的蒙昧时代,并一直延续于旧石器时代的后期。一般认为,距今一万八千余年的周口店山顶洞人,他们所实行的便是群婚。《吕氏春秋·恃君览》说:“其民聚生群处,知母不知父,无奈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,无上下长幼之道。”这是对群婚生活的描述。

2、族内婚,又称血族婚:即是在血缘氏族内部排除了父母辈与子女间的婚配,只允许同辈男女间相互占有的婚姻形式。从时间上看,约开始于距今一万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初期。民间传说,伏羲、女蜗既是兄妹,又是夫妻,汉画像石中的伏羲、女蜗也皆为龙首、蛇身、两尾相交,象征夫妻的形象,所反映的即是血族婚的内容。

3、族外婚,又称亚血族婚:即已排除了本氏族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,只有不同氏族的兄弟或姐妹间才可以互相配偶。比如说,甲氏族的男子只有在乙氏族的女子中才能寻找配偶;反过来,乙氏族的男子只有在甲氏族的女子中才能寻找配偶。由于相互的配偶是不固定的,所以父亲是集体的父辈,母亲也是集体的母辈,即所谓“共夫”或“共妻”。这是母系氏族社会晚期,即距今六、七千年的新石器时代中后期的婚姻形式。亚血族婚虽然要求男子从女方居住,但男子死后还要葬回自己原来氏族的墓地,而且也不能同本氏族的姊妹合葬。

4、对偶婚:即是亚血族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,异性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,一对一对地进行同居。其间,“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。”这在古书中被称作“媵”(yìng)制。对偶婚中的成年男子们要到女方氏族中去过同居生活,而男女两性的结合也不十分固定,所生子女“知母不知父”,世系按母系计算,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占有主导的地位。

5、一夫一妻制:又称单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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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对偶婚的男女长时期的固定同居,便成为一夫一妻制。这是女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以后的婚制。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、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是分不开的。汉字的“家”,即是在房中养猪(豕)之义。这说明氏族社会的集体驯养业已为个体经济所代替。而经济上的自私,即加速了一夫一妻制的形成,也使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的爱情开始萌芽,这又是人类的一大进步。一夫一妻制是父系氏族社会所实行的婚制,所以其时的女子便脱离了原来自己的氏族,而出嫁到男方。夫妻死后可以合葬于男方墓地,所生子女也改以父系计算世系。据史料记载,夏人自禹以后,商人自契以后,周人自弃(即后稷)以后,便都开始由父系来计算世系了。这种婚姻制度至今仍在实行。

6、收继制:又称转房制。其主要特点是子弟在父兄死后,可以娶庶母及寡嫂为妻,实际是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。这种婚制主要盛行于春秋时期,而且多存在于统治阶级家庭中,奴隶主把妇女看作是家长的一种活财产,而让子弟以直接和合法的资格继承之。收继婚在古籍文献中称作“烝”、“报”,所生子女享有合法的地位。

(三)婚姻的种类

由于社会制度的变革,经济发展,社会人口的增长,婚姻的类型也不断发生变异。自古至今,本地民间社会实行的婚姻形式,可以举出以下15种。

1、初婚:男女青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而第一次结婚者为初婚。

2、再婚:初婚后,因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后,一方或双方再次结婚的称为再婚。

3、重婚: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人之间,非法建立夫妻关系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登记结婚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,以及虽未登记结婚,但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。根据刑法规定,这是重婚犯罪。

4、童养婚:即先养后娶的童养媳。这是一种具有领养关系,带有极大的剥削性质和强制性质的婚姻形式。通常是一家生有子嗣以后,将别家的幼女抱回自家来作为养女。等到合适的结婚年龄之后,再让她和自己的儿子结婚,于是养女就转化成为儿媳。也有的是暂时没有儿子,先抱养一个养女,等到自己有了子嗣以后再将养女转化为童养媳。以童养媳方式娶儿媳的习俗,民国年间常有所见。解放后,童养媳制度废除。

5、纳妾:又称妾制。妾指旧时男子在妻子以外娶的女子。《春秋》云:“女为人妾,妾不聘也。”妾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些服劳役的奴婢,故又称婢妾。婢妾也有为主人繁殖后代的义务。旧社会的统治阶级、绅士、大地主等有钱有势的人,为保证其财产有足够的继承人,所以就希望“多子多孙”,但正妻只有一个,便通过纳“妾”来加以补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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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此外,凡未经明媒正娶的女子,亦称为“妾”,又称小老婆。历史上有许多自由恋爱的女子,虽男女双方感情甚笃,但因未经明媒正娶,到头来还是处于“妾”的地位。妾制是摧残和侮辱女性的一种婚制,多是由妻妾间的不合而导致妻对妾的防闲和迫害,它被历史所淘汰是必然的。时至今日,任何文明社会都不会允许妾制的沉渣再泛起了。

6、招赘婚:又称倒插门、招女婿、入赘婚。过去许多贫穷之家的男子缺乏经济基础,拿不出财物聘礼娶妻成家,便入赘到女方家,成为妻子家的家庭成员之一。入赘婚是一种族外婚姻形式,所生子女随母性,旧社会,夫姓前冠妻姓,以妻住所为住所,赘夫所处的地位与娶嫁相仿。清代平原《任氏族谱》记述:“郑姓入赘”,说明赘夫成为妻姓家族的正式成员。解放后,入赘婚夫姓前不再冠妻姓。今无赘婿之律条。

7、守贞婚:男女双方定婚之后,尚未结婚,男死亡,女仍入于男家守贞。我县古城东北角,城墙外城濠内有任贞女墓,相传明代贞女任氏,幼时与李孺子订婚,孺子忽病殇,女年十三岁,兀守空闺五十载,青蛾白首卒,全贞。清代平原知县黄怀祖作“吊任贞女墓”一文,载乾隆十三年《平原县志》。

8、冥婚:又称阴亲(详见畸形婚姻)。

9、指腹婚:指孩子在母腹中怀胎孕育,尚未出生,所以又称为胎婚。指腹为婚的形成有以下三种情况,一是两姓世代相好或朋友之间讲求信义,便以未出生的孩子婚姻作筹码;二是门阀士族追求风流雅兴,心中一乐,兴之所至便随意指腹为缔结两姓之好,以在母胎中的孩子婚姻做风雅游戏;三是民间有些家庭无子,为了盼望生个儿子,便“掐朵花儿待儿生”,俗称盼郎婚。旧社会,民间指腹为婚、襁褓童婚的风气一直长盛不衰,民间传说较多。

10、姑表婚:即一家的父亲和另一家的母亲是兄妹或姐弟关系,其子女结婚,也称姑舅作亲。按我国新婚姻法规定:“禁止‘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’结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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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”姑表婚属近亲结婚,在禁止之例。

11、姨表婚:两家的母亲是姐妹的亲戚关系,其子女结婚,属近亲结婚,今法律禁止。

12、换亲:指两个不同姓的家族通过协议,以交换女儿做儿婚为条件而结婚,为换亲,近代农村常见。

13、转亲:指三个以上的家庭,各有一男一女,均已达到结婚年龄,循环以交换女儿做儿媳为条件而结婚。转亲由换亲发展而来,措办难度较大,减少了直接交换条件刻薄的腼腆。

14、顺缘婚:夫之妻死亡之后,与其妻姊妹结婚,谓顺缘婚,从古至今更无禁例,比较常见。

15、事实婚: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法定的结婚登记,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,而被家里和邻里认可的婚姻。这种婚姻不受法律保护,应动员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登记前所生子女,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。(待续)

王玉杰,山东省平原县人。1963年参加工作,先从教后从政,县委办公室从事文秘工作8年。1999年退休后,热心地方史料的搜集研究工作。2005年研究平原县旧志。2011年10月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历史散文《平原龙门札记》。应邀点校乾隆《平原县志》、民国《续修平原县志》并于2014年6月由中国文化出版社出版。2018年,中国文史出版社出版《董讷柳村诗集注释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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